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5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4125044N。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华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286859540。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1426民初5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西支行:41050163284400000156)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西支行:41050163284400000156)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吕 朴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闫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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