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985号
原告: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华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286859540。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铮,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乔庙乡韩村詹环路东(白马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561684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黄贤龙,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贤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1.判令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款9800元及利息;2.判令黄贤龙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股东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股东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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