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59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4125044N。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华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286859540。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河南圣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蒋昊伸
审判员  吕 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闫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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