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特18号
申请人:高周国,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奇,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华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高周国与被申请人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周国申请请求:撤销新乡仲裁委(2021)新仲裁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应属无效;2.仲裁员未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声明书;3.仲裁庭未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
华中公司辩称,认可高周国申请撤裁意见。
菱亚公司辩称: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高周国的撤裁申请。
本院查明:2022年2月14日,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新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裁决:一、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69.4289万元及保证金10万元;二、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9.4289万元的利息(以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的设备款69.428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设备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三、高周国对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周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点为工程所在地,即新乡地区,而新乡地区仅有新乡仲裁委一个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庭有权对双方纠纷进行处理。
关于仲裁庭是否违反仲裁程序问题。1.《新乡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其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二)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员书面披露的信息转交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转交的材料并非声明书而是披露信息且前提是仲裁员存在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2.仲裁当事人只能是签订仲裁条款的协议双方,仲裁庭未通知所谓“第三人”参加仲裁,并无违反任何仲裁程序相关规定。
综上,高周国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高周国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高周国负担。
审 判 长 朱光民
审 判 员 翟 晓
审 判 员 韩涛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晓怡
书 记 员 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