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361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众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海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FDTWN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财富中心13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CQH9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中心13楼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17GH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中心13楼1309室。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中心13楼1308室。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众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众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岚山区众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