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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360号 原告: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海州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3468207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财富中心13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CQH9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17GH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