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特521号
申请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栋21层5室。
法定代表人:沈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余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长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寿长乐公司称:一、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未依法通知并许可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出庭作证,且未实际查勘施工现场,其裁决结果有失公允。二、山河公司隐瞒了长寿长乐公司多次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及杨某任职情况的事实证据,足以影响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撤销。山河公司所实施的劣质工程不仅造成长寿长乐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裁决书》,并由山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山河公司称:一、仲裁程序合法。收集证据需以仲裁庭认为必要为前提,且在长寿长乐公司未依法提交证人证言,应视为放弃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情形下,长寿长乐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二、工程竣工后,长寿长乐公司在质保期内从未书面通知山河公司进行工程维修,并使用完工工程办公至今,且山河公司也从未隐瞒杨某的离职情况,并不存在隐瞒案件事实证据的情形。三、仲裁裁决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长寿长乐公司曲解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在山河公司已举证证实工程质量并无问题的前提下,其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裁的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山河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长寿长乐公司所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山河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后,依法向仲裁申请人山河公司、仲裁被申请人长寿长乐公司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并在向当事双方送达了《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材料后,基于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贺航洲成立独任仲裁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2019年1月26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当事双方均到庭陈述了主张及答辩意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其间,山河公司与长寿长乐公司对由贺航洲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均表示无异议,且不提出回避申请。2019年3月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裁决:一、长寿长乐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40000元;二、长寿长乐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2966.11元;三、本案仲裁费3200元,由长寿长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根据当事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二、山河公司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三、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长寿长乐公司以仲裁庭未采纳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为由,认为仲裁程序违法,并以山河公司未提供证人信息资料及其向山河公司行使权利主张的证据为由,认为山河公司隐匿案件事实,然能否采纳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前提,在于长寿长乐公司是否依法履行其提供出庭证人基本信息资料之义务为条件,且以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基础。故,在长寿长乐公司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完善该举证义务的情形下,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未采纳其申请,并无不当。再者,依“谁主张,谁举证”之规则,长寿长乐公司理当应就其履行合同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不能推卸该责任来规避其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故,长寿长乐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法及山河公司隐瞒证据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本案中,长寿长乐公司为实现自己的需求与山河公司缔结合同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其不是公共利益受益范围所针对的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故,其试图借助公共利益之表象来规避其违约责任的自利性观点,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长寿长乐公司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裁决书的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劲
审 判 员  林宏文
审 判 员  王日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辰
书 记 员  毛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