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2717号
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新平。
被执行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萍。
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长寿长乐宏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269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斌
审判员 喻英辉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