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619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余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签订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6.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兰望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