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络基美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275号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北络基美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络基美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络基美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8元,减半收取5,299元,由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