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6012号
原告:湖北**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丰收村2号新鑫佳苑小区12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花园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