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3645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福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黄金口村什湖大道特2厂房内4号。
负责人:**,该经营部业主。
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花园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福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山河新泽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福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福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福盛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