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34号
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浏太路东亭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20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第三人:浙江金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以浙。
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浙江金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