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行审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南路5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70781MB2839379X。
法定代表人王连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45495061。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11月占用邵庄镇石石羊村耕地919.6平方米建设车间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青综执罚字【2018】第24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车间及硬化地面,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捌拾捌元整(2758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车间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综执罚字【2018】第24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综执罚字【2018】第24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共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28号)、青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的意见》(青编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行政处罚权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综执罚字【2018】第24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车间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牵头与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晔华
审判员  王金良
审判员  伦立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