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特47号
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年,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