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1588号 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77774.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201053404422023000038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77774.3元,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财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40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