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1913号 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7元,财产保全费257元,共计454元,由原告青州鑫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