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5766号
原告: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9643436P。
法定代表人:王建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东,男,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22635Y。
法定代表人:许统兴,总经理。
原告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梅盈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億坚
代书记员 陈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