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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温州胡桃里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温州胡桃里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X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06XXXXXX35。
法定代表人:许统兴。
被执行人:温州胡桃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5255号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MA2XXXXX0X。
法定代表人:武文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海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4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胡桃里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