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18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22635Y。
法定代表人:许统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吴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