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18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22635Y。
法定代表人:许统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吴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