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22635Y。
法定代表人:许统兴。
原告***与被告温州正立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雯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吴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