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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守安,系***之父。
被告: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仲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61427506W。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守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0094元及利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廷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