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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6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水兰山区。
被执行人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平邑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守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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