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风雅海嘉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风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0164号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风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勇
代书 记员 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