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3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议。
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21幢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