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民初2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江苏盟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