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特45号
申请人: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淇滨工业园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园,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西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祥泰公司申请请求:申请撤销安阳仲裁委作出的(2019)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员并未按照仲裁规定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导致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一)本案仲裁员马怀中未履行披露义务。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马怀中作为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申请人祥泰公司作为对立方在安阳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案号为(2020)豫0522民初537号。(二)本案仲裁员魏争俭未履行披露义务。在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豫05民终1741号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魏争俭作为原告牛海波的代理人,而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华盟公司代理人马永庆作为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方的代理人。以上两个案件均发生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而仲裁员马怀中、魏争俭未履行仲裁披露义务,亦没有进行特别提示,导致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本案首席仲裁员韩凤新在辩论终结时未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剥夺了当事人最终陈述的权利。三、仲裁员马怀中未参与2020年5月20日、2020年9月3日、2021年1月7日的庭审,仲裁员韩凤新、魏争俭未参与2021年1月7日的庭审。在此情况下,需要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在重新选定和指定仲裁员之前,不应当再继续开庭。综上,本案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应对安阳仲裁委作出的(2019)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华盟公司称:1、安阳仲裁委员会(2019)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已经安阳市中院强制执行,现以执行完毕。2、答辩人华盟公司表示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同时申请人祥泰公司应将依据该裁决书执行款返还给华盟公司。安阳仲裁委员会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是建立在安阳仲裁委员会安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基础之上,仲裁员相同,都是韩凤新、马怀中、魏争俭三人。既然申请人认为马怀中、魏争俭二人没有履行披露义务,程序违法,那么,安阳仲裁委员会做出安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也是违法的,也应撤销。答辩人同意将安仲案字第472号和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同时撤销,申请人返还所执行走的款项,申请人将有质量问题的公路返工修好,双方重新算账。
被申请人***称,同华盟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祥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祥泰公司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一、共同给付借土填方、材料调差、100章应取费用、计量款等工程款共计8032621元及利息(从应付之日次月起至仲裁申请之日利息为1947439元,从2019年12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赔偿工期拖延损失1225336元。仲裁委受理后,华盟公司、***提出反请求为:一、将祥泰公司所施工工程B1合同段k0-000-k2+983段,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始的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变更资料;B1合同段k50+233-k52+200、k54+300-k55+608段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始的完整的路面结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于2020年7月底之前交给反请求申请人华盟公司;二、返还反请求申请人华盟公司在曲沟段工程第七期、第十一期超出实际施工范围的计量款299246.78元;三、对其施工的道路左幅路基沉降、路面结构网裂进行返工处理。
2021年2月5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工程计量款人民币299246.78元,100章工程取费款547078元,两项共计846324.78元;二、裁决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649100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裁决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资料;四、裁决驳回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裁决驳回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72415元,由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承担11893元,由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0522元;反请求仲裁费用18241元由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承担3241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7日,仲裁庭就已查明的工程计量款和材料调查部分事实作出部分裁决,即(2019)安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工程计量款人民币5144683.87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调差款人民币500000元。(2019)安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作出后,华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已裁定驳回华盟公司的申请。
再查明,(2019)安仲案字第472-1号裁决书作出后,祥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现该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变更名称为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申请人祥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一项理由是仲裁员马怀中、魏争俭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披露义务是向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披露义务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祥泰公司关于仲裁员应披露的事项并不属于回避的情形,祥泰公司也不能证明仲裁员存在应回避的情形,故祥泰公司该项撤销仲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祥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二项理由是仲裁庭未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经审查,本案仲裁庭六次开庭,仲裁开庭中祥泰公司有专业律师参加,并未针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祥泰公司在仲裁审理中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仲裁庭并未剥夺祥泰公司的辩论权利,祥泰公司也未证明其主张的该项理由如何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故祥泰公司的第二项撤销仲裁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祥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三项理由是部分仲裁员在部分仲裁庭审中未参加庭审,对此,祥泰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仲裁笔录上仲裁员签名不齐。经审查,因仲裁庭多次开庭,祥泰公司在每次仲裁开庭中均未对仲裁员是否参加庭审的问题提出异议,且继续参加了每次的仲裁庭审,且在本院针对(2019)安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的撤销仲裁审查中,祥泰公司答辩仲裁程序合法,故现在祥泰公司又以此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祥泰公司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驳回其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