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3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淇滨工业园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茂英,女,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200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身份情况同上,系王某2母亲。
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上诉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茂英、***、王某2,原审原告***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交纳。作为上诉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