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执12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宋淅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及代为支付协议。协议生效后,案外人已按协议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1000万元,申请执行人根据协议的约定申请法院解除了对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预售证的查封。2017年10月20日,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4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史洪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