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执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宋浙江,总经理。
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体育路东证号为德国用(2008)261号及座落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以南证号为(2013)198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日保全查封了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海江南水郡住宅小区六组团69#-78#,C组团34#-50#的房产预售手续。现因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土地及房产预售手续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体育路东证号为德国用(2008)261号及座落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以南证号为(2013)198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海江南水郡住宅小区六组团69#-78#,C组团34#-50#的房产预售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史洪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