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315号

原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褚光强,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宋浙江,董事长。

原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68元,由原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荣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