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45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以西、丰登路以北1370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
被告:张守昌,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与被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守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