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保220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713xxxx2294存款1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