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9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调解完成,故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德州支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德州支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 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