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913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
原告***与被告德州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志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