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B1Y24。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PM3M1N。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小清河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855615.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成武县××街道××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鲁20**成武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3717××××××××0000)。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