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某某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3民初939号 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B1Y24。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小清河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PM3M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行政文员。 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结算价款3,172,906.44元及利息(利息以3,172,906.44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了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气电等配套工程。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建设工程结算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6,345,812.87元。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结算价款的10%;2021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50%;2022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固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完毕,若保固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保固期于2022年春节届满,保固款随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并支付。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视为其违约,其应以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经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促,2022年春节前应付的结算价款及保固款至今未能支付。2021年8月16日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由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判如所请。 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作为成武城投公司(股权占比90%)控股企业,成武城投公司利用其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引进原告参与被告公司项目基建施工。原告施工中无任何报建报批手续,无备案的建设施工设计图纸,无建设施工合同,无法确认施工部分的具体成本和价值。2、案涉项目投资背景:2019年9月,经成武县县政府招商引资,并介绍县政府授权成立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即“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城投公司”),作为先期合作伙伴并承担先期基础投入。2019年10月,江苏春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春阳公司)与成武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主体公司,目的是为了盘活位于成武县小清河路的大森(菏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烂尾项目,总注册资金5000万元,江苏春阳公司占70%,成武城投公司占30%,双方还约定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被告股权,同时还约定成武城投公司另行提供500-2000万元资金支持被告公司生产经营。2020年初,被告公司项目建成投产。2021年2月初,成武城投公司退出被告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江苏春阳公司,要求江苏春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资金支持计划落空。3、被告基于对成武城投公司的信任,到成武县投资设立案涉项目,如今成武城投公司承诺的条件已无法兑现,被告处于极为被动地位。现被告和成武城投公司正在就本案涉及的工程款支付、股权转让款等事宜一并和解谈判中,请法庭酌情给予双方两个月的和解调解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由江苏春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兴建,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了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气电等配套工程建设,工程于2020年初交付使用。经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6345812.87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结算价款的10%;2021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50%;2022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固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完毕,若保固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保固期于2022年春节届满,保固款随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并支付。每个付款节点前,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支付至50%时,需开具100%全额发票。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视为其违约,其应以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21年春节前,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00%的全额发票,2021年3月12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未支付。 就2021年春节前应付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鲁1723民初2344号,本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春节前应付工程款2672906.44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2月7日,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2021年3月4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成武县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春节对应的日期为2022年2月1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承建了被告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电气等配套工程,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春节前应付工程结算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2021年春节前应付工程款,本院已另案作出判决,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春节前应付工程价款为2855615.79元(6345812.87元×45%)。关于保固款的支付节点,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又约定随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并支付,约定不一致,但因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时间不是确定日期,故本院认定保固款的支付节点为保修期满后30日内,双方约定保固期于2022年春节(2022年2月1日)届满,则保固款317290.64元(6345812.87元×5%)于2022年3月3日付款期限届满。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部分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855615.79元及利息(以2855615.7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固款317290.64元及利息(以317290.6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3元,由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