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3民初2344号 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B1Y24。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小清河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PM3M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结算价款3172906.44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634581.3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7月20日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工程款2538325.15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2月12日计算至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了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气电等配套工程。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建设工程结算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6345812.87元。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结算价款的10%;2021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50%;2022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固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完毕,若保固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保固期于2022年春节届满,保固款随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并支付。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视为其违约,其应以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2021年春节前应付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另,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投资背景:2019年9月,经成武县县政府招商引资,并介绍县政府授权成立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即“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城投公司”),作为先期合作伙伴并承担先期基础投入。2019年10月,江苏春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春阳公司)与成武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这个主体,目的是为了盘活位于成武县小清河路的大森(菏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烂尾项目,总注册资金5000万元,江苏春阳公司占70%,成武城投公司占30%,双方还约定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被告股权,同时还约定成武城投公司另行提供500-2000万元资金支持被告公司生产经营。2020年初,被告公司项目建成投产。2021年2月初,成武城投公司退出被告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江苏春阳公司,要求江苏春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资金支持计划落空。2、原告作为成武城投公司(股权占比90%)控股企业,成武城投公司利用其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引进原告参与被告公司项目基建施工。原告施工中无任何报建报批手续,无备案的建设施工设计图纸,无建设施工合同。被告无奈之下,于2020年7月20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建设工程结算合同》签订时间是在成武城投公司退股之前,且该合同是**举作为被告副总经理主导签订的,而**举本人一直在成武城投公司担任重要职务。3、由于成武城投公司撤资退股,承诺的资金无法落实,被告投资压力倍增。2021年5月,被告申请工程结算款等支付延期,成武县黄县长、**集镇翟书记、城投集团宋董事长均表态同意各项支付在约定的基础上再顺延一年。然而,在落实到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告提出延期需要增加高额利息并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等不合理要求,双方尚在协商中原告即提起本案诉讼,完全不顾项目成立的投资背景及当前的事实真相。4、被告经营尚在起步阶段,公司经营走上正轨尚需一段时间,尽管被告资金压力巨大,仍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支付50万元工程款。5、被告基于对成武城投公司的信任,到成武县投资设立案涉项目,如今成武城投公司承诺的条件已无法兑现,被告处于极为被动地位。本案涉及到的建筑工程,自始至终没有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亦从未与被告商谈价格、工期、质量等关键性问题,直到案涉建筑物已完工造成既定事实,被告迫不得已签订结算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宽限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由江苏春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兴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了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电气等配套工程建设,工程于2020年初交付使用。经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6345812.87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结算价款的10%;2021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50%;2022年春节前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固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完毕,若保固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保固期于2022年春节届满,保固款随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并支付。每个付款节点前,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支付至50%时,需开具100%全额发票。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视为其违约,其应以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21年春节前,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00%的全额发票,2021年3月12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2月7日,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2021年3月4日,城投春阳(山东)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12日为春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承建了被告一期工程厂房外道路、给排水、门卫室、配电及南厂房内地坪与电气等配套工程,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春节前应付工程结算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支付的50万元应予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数额为2672906.44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首次付款10%的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但未明确具体日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672906.4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部分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山东文亭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72906.44元及利息(利息以2672906.4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3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山东春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18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