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5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所涉劳务费为由,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毅
审判员 陈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