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5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江苏德建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所涉劳务费为由,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毅 审判员 陈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