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