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兴合设备租赁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1025执541号
牡丹江市阳明区兴合设备租赁处、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牡丹江市阳明区兴合设备租赁处与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