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聚盈五金建材经营部、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3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聚盈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371302MA3U1L15XJ。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鼎峰新立方T1-103号。
经营者:杨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李全利,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37462T。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刘土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月霞,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男,汉族,1996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JJRN8F。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济阳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亚军。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聚盈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因此,被告认为贵院应当将该案移交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聚盈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2208640.89(贰佰贰拾万捌仟陆佰肆拾元捌角玖分),并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票面金额2208640.8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票面金额履行付款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5日,原告因交易从实际前手临沂市兰山区嘉辰五金店取得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449250324320200709676329653,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票面金额为2208640.89元。该汇票载明可转让,并由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经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拓金五金建材销售部、兰山区尤绅五金建材经营部、临沂市兰山区嘉辰五金店等多家背书人连续背书后,由原告合法持有。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却遭拒绝,原告又向上述被告进行追索,时至今日,上述被告未向持票人原告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铁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宏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