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百里**风景名胜区普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 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37462T,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农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