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37462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考城镇***村。 原告***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