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37462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考城镇***村。
原告***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