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5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考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3746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年35岁,住杞县(西门大街南)。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层。注册号:4600000000383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号。注册号:41029000011722。
负责人:***。
被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开兰大道南侧金海湾A区**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745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38000元及逾期履赔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直至还清为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承揽的兰考县京海湾住宅小区16栋楼负责大清包工程业务,承包价款为每平方米365元,合同总价款为77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已付给原告***510500元,尚欠268000元。该工程系被告***借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又转包给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被告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不明确,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