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2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01月0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与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2021)辽11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07×××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433.5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