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261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01月0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与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1)辽1103民初534号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盘锦隆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2105017302080000055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433.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