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10923号
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侯振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收取607.80元,由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士凡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