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3256号之一
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轩兴四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