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辽0604执恢46号
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丹东龙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龙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执行到丹东龙泉置业有限公司162496元(含欠款本金160320元、案件受理费2176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全部放弃。执行费2305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龙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作出的(2012)振安民二初字003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长 尹利明
执行员 李富强
执行员 徐永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倩怡